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加大跨區域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懲戒力度,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助力區域經濟協同發展,晉冀魯豫四省部分市在知識產權執法維權保護方面建立合作機制。合作機制建立以來,共有十九個地市陸續加入,協作單位定期開展業務研討、學習交流、聯合執法活動,推進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共贏和高質量發展。值此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晉冀魯豫跨地區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秘書處組織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展現區域協同保護的工作成效,彰顯嚴格保護的責任擔當!
案例1
新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銷售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情摘要】第14320371號“
”商標是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類“機器人(機械);機械手(機械);線性滑軌(機器零件);機器線軸裝置;滾珠絲杠;機器傳動裝置;線性傳動裝置(機器);滾珠螺桿;線性軸承”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期限為2015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
2023年8月9日,根據舉報,新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軸承經銷部進行檢查,在現場發現有紅綠滑塊HGH20CA型號23個、HGH25HA型號2個、HGH15CA型號33個。經鑒定,屬于未授權銷售和使用其注冊商標產品。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紅綠顏色滑塊與商標權利人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商標“
”相近似,容易導致混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HGH20CA型號23個;HGH25HA型號2個;HGH15CA型號33個,沒收違法所得¥85.00元,罰款¥157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顏色組合商標區別于普通的文字、圖形等商標,具有獨特性。本案對該行業起到規范警示,對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具有積極意義,對同類案件具有借鑒指導作用。
案例2
安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系列案
【案情摘要】2023年3月30日,安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安陽市某干貨糧油店進行檢查,發現在其經營場所經營編織袋標有“正宗旺特產”“龍口粉絲”“河北鮮尚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字樣的粉絲13件。經查,河北鮮尚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生產地址為河北省邯鄲市魏縣,產地并不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該粉絲包裝均在明顯位置標有“龍口粉絲”字樣,易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據《地理標志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參照省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相關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擅自使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名稱的粉絲13件,罰款¥661.00元的行政處罰。
與此同時,根據對安陽市羅某干貨糧油店的嚴格溯源,安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上級商家安陽市某達調味門市部進行檢查,發現在其經營場所經營編織袋標有“正宗旺特產”“龍口粉絲”“河北鮮尚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字樣的粉絲9件。經查,河北鮮尚農產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生產地址為河北省邯鄲市魏縣,產地并不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該粉絲包裝均在明顯位置標有“龍口粉絲”字樣,易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依據《地理標志保護規定》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參照省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相關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擅自使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名稱的粉絲9件,沒收違法所得¥112.00元,罰款¥1282.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該系列案件中,執法人員首先通過嚴格執法,有效打擊了侵犯地理標志的違法行為,維護了地理標志權利人的權利和公眾利益。同時在辦案過程中,執法人員通過細致排查、嚴格溯源,對侵權行為中涉及的另一家經營主體也進行了嚴格執法檢查,予以了依法處罰,并及時將生產方的違法線索移送了當地的市場監管部門。該系列案件的辦理展現了對地理標志的嚴格保護,教育引導相關經營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主動規避地理標志侵權行為,營造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和氛圍。
案例3
濮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龍牌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第198727752號“龍牌”商標是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類“涂料、油漆”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期限至2027年08月20日。
2023年6月7日,濮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濮陽縣龍記觀園小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經查,濮陽縣龍記觀園小區施工現場使用和存放200余桶“龍牌漆”,經權利人辨認為侵權假冒商品。最終,濮陽縣市場監管局認定施工方濮陽縣坦盛商貿有限公司的行為侵犯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198727752號“龍牌”注冊商標專用權事實成立,證據確鑿。辦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偽造他人注冊商標的龍牌漆(白色桶裝17桶,黑色桶裝203桶)、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在包工包料的承攬經營活動中,特別是在建筑工程及裝飾裝修施工等領域,承攬人既采購材料,又負責材料的安裝使用,其使用侵權產品具有經營性目的,同時,承攬人將其購買的侵權商品用于施工并成為最終成果的一部分交付給委托人,其取得的價款中包含有侵權商品的對價,其行為符合銷售行為特征,因此承攬者使用侵權商品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案例4
焦作市沁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銷售侵犯“公牛”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2年12月21日,沁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與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打假稽查員一起檢查中,在沁陽市西萬某五交化門市部查獲涉嫌侵權公牛開關99個,在沁陽市西向鎮某五交化門市部查獲涉嫌侵權公牛開關47個。經查,上述產品均是在沁陽市晟某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標注冊證和對該產品的鑒定書。最終,沁陽市市場監管局認定沁陽市晟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并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侵權公牛開關146個,罰款¥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商標作為企業的重要資產之一,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品牌形象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可以減少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企業的合法競爭權益。同時,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減少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可以讓消費者購買到真正的產品和服務,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和保護消費者權益。
案例5
鶴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案情摘要】2023年4月25日,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檢察院向鶴壁市市場監管局送達檢察意見書(鶴山城檢意〔2023〕12號),檢察意見書內容為鶴壁市公安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分局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起訴,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具有退贓情節,無違法犯罪記錄,決定對當事人不起訴,建議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2018年以來,鶴壁市淇濱區某超市老板韓某明知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仍多次從李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處購買假冒五糧液、劍南春和汾酒等用于銷售牟利。經檢察機關核實,韓某從李某處購買的假酒市場零售價值為191112元,案發之時扣押在案的假酒經鑒定市場零售價值為105376元。
鶴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侵權白酒134瓶,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持續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建立常態化執法協作、案件移送等工作機制,持續打擊制售商標侵權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切實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水平,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護航。
案例6
漯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第23075528號“寳”商標是加多寶有限公司在第32類“飲料”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2022年11月4日,我局收到漯河市檢察院《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意見書》(漯檢移違〔2022〕1號),當事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一案,請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向漯河市檢察院遞交協助調查函,調取涉案卷宗,經審查后于當日立案。辦案人員通過查閱原始卷宗、詢問調查當事人、現場復查等方式,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8月份開始以出品商加多寶草本(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商漯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義在漯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外包裝箱帶大“寳”字及“加多寶草本(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字樣的涼茶植物飲料,生產出來的罐裝飲料分別以16罐和20罐的規格分裝,共生產20罐裝飲料5852箱、16罐裝飲料1786 箱。2020年10月22日,該批飲料在漯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倉庫被我局查獲,2020年12月11日移交漯河市公安局調查處理。2020年12月16日,經湖南省科學技術咨詢中心鑒定,該批飲料箱體上的“寳”字標識與第23075528號《商標注冊證》上的“寳”字注冊商標構成相同。當事人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生產的飲料箱體上使用“寳”字標識。2021年11月29日,該批飲料經漯河市郾城區價格認證服務中心認定,市場價格共計145616元。該批飲料未售出,沒有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罰款145616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該案為商標侵權案件,因貨值金額較大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不予起訴后又移送我局進行行政處罰,該案體現了我市市場監管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銜接和司法機關向市場監管機關移送行政處罰案件的反向銜接,彰顯了我市“兩法銜接”的有效性和順暢性。通過案件查辦,有力地打擊了商標侵權違法行為,震懾了有關生產經營者,有效阻止了侵權食品流入市場,保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凈化了市場環境,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了力量。
案例7
濟源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摘要】第4763136號“
”商標是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9類“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2024年1月19日,濟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濟源市某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其成品庫發現一批 “特倫牧典”牛奶商品,其包裝、裝潢與 “特侖蘇”商標及其產品包裝、裝潢極其近似。執法人員依法當場對上述產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經查,被訴人于2023年9月21日生產涉案產品120提,銷售價為8元/提,已全部售出,銷售額為960元;2024年1月19日生產涉案產品576提,尚未銷售。被訴人違法經營額共計5568元。
濟源市市場監管局認為被訴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產品576提,沒收違法所得960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商標經蒙牛公司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當事人在相同的牛奶商品上使用“特倫牧典”字樣,且與蒙牛公司相關產品包裝、裝潢相似,極易使消費者混淆,無法準確識別產品來源,從而無法享受到商標所代表的優質產品和服務,構成了對蒙牛公司“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山寨牛奶以假亂真,在騙取消費者錢財的同時,也增加了食品安全隱患。案件的辦理,充分保護了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8
商丘市夏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冒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案情摘要】2023年03月31日,接投訴舉報,稱該縣綠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冒用“龍口粉絲”名稱的商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的正宗綠某特產“
”粉絲,規格:1*4,共計20件;正宗綠某春雨特產粉絲,規格:320g*40袋,共計16件,生產日期:2023年3月21日,內小包裝信息:龍口粉絲,凈含量;320g/袋。其包裝上標注的“
”與“龍口”粉絲字樣相似,涉嫌實施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龍口粉絲”商品名稱的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明確禁止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標識,以免造成混淆,讓消費者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混淆龍口粉絲商品36件,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龍口粉絲”系受法律嚴格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限定產地為山東省特定地區,而該產品實際產地在河南省,并不符合“龍口粉絲”的生產地域要求。該縣綠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龍口粉絲”這一地理標志產品的合法權益,不僅損害了原產地企業的經濟利益,也誤導了消費者,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通過此案的查處,彰顯了我國在維護知識產權、保障地理標志產品權益及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方面的決心,同時也警示其他企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不得通過混淆行為獲取不當競爭優勢,確保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在處理結果中,監管部門對綠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沒收違法商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僅維護了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9
許昌市襄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和非法買賣軍服案
【案情摘要】際華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在第25類“鞋”等商品類別上注冊有“
”商標,商標在專用權期限內。
2023年3月1日,許昌市襄城縣市場監管局接襄城縣人民武裝部線索,一家名為“步步高升戶外運動”的抖音號在直播間涉嫌經營禁售軍服,經聯合研判、技術咨詢,鎖定當事人為“襄城縣某百貨店”。隨即,襄城縣市場監管局聯合人民武裝部、縣公安局等執法人員,對該百貨店進行檢查,在倉庫內發現“16武警春秋作訓鞋”397箱(10雙/箱)、“19男體能訓練鞋”90箱(10雙/箱)、“07A作訓鞋”27袋(40雙/袋),當事人陳某鵬現場未能提供供貨方資質證明、購進票據、臺賬記錄和廠家相關證件。
經查,3515牌“16武警春秋作訓鞋”“19男體能訓練鞋”鞋盒外包裝帶有“軍”字,經際華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對上述涉案3515牌兩款鞋子“16武警春秋作訓鞋”,“19男體能訓練鞋”進行鑒定,上述兩款鞋系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軍服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和非法買賣軍服的違法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之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犯罪,襄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軍服是軍人身份的重要標志、軍隊形象的重要體現、國威軍威的重要象征,一些不法商家受“利益”驅使,甘愿冒著違法的風險銷售侵權商品和禁售軍服。本案是通過“抖音”電商平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的商品和禁售軍服。由于平臺上電商實際經營地址信息模糊,給案件調查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經過與公安部門、所在鄉鎮武裝部的配合排查下,終在一處居民住宅處,發現當事人陳某的涉案倉庫。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軍服管理條例》《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規,該起案件的查處,有力地震懾了非法制售軍服違法行為,規范了市場經營活動,凈化了網絡營銷環境,切實維護了人民軍隊的形象和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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