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玉市監處罰﹝2024﹞2號
違法行為類型:浙江三潭酒業有限公司銷售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食品案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是一家酒類生產公司,主要生產白酒及黃酒,已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生產了涉案批次黃酒10箱,于2023年9月2日生產了涉案批次黃酒15箱,共計25箱,生產成本36元/箱,出廠價38元/箱,當事人提供了涉案批次黃酒的出廠檢驗報告及銷售記錄。上述兩批次黃酒執行標準為GB13662-2018,產品類型為清爽型黃酒,當事人未按照GB/T13662-2018“8.1.1”和GB7718-2011“4.1.11.4”要求,在產品標簽上標注質量等級。截至案發,涉案黃酒已全部售出,銷售額950元,違法所得950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生產涉案批次黃酒,未能按照執行標準要求在產品標簽上標注質量等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系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950元;2、罰款510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責任編輯: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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